浙江温州2020中考照顾加分政策

2020-04-30 10:06:39来源:温州发布

  四、加分政策

  (一)政策加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待遇。

  1.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2.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

  本意见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

  4.公安民警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加分政策按照《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52 号)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要求执行。

  5.援鄂医疗队员及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新冠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参照现役普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6.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少数民族考生;

  (3)港、澳、台同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不重复加分。

  (二)特长加分规定

  1.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可加6分。

  2.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可加4分。

  3.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市直)一等奖者,可加2分。

  4.2020年特长加分项目另行发文公布。若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5.从2021年起,高中招生取消体育、艺术、科技等竞赛类获奖加分政策,初中学生体育、艺术、科技方面获奖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体现。

  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监督制度等,杜绝招生舞弊现象。

  (一)公示制度

  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特长生招生方案、自主招生和定向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评定获得A等和综合表现评定获得优良的名单,要在学生所在班级公布。特长招生预录取名单、民办普高收费标准等要向社会公示。

  (二)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培训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等有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确保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可信度。

  (四)监督制度

  市教育局成立学业水平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小组,保证这项工作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办法,于5月22日前报温州市教育局备案。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和浙南产业集聚区范围内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温州市区普通高中办学体制调整后各区初中毕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教直〔2019〕15号)执行,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另行制定。

  七、本文件由温州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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